认证申请方、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1 认证申请方、获证组织的权利
1.1 全权自愿选择认证机构,自主确定是否需要咨询及选择咨询机构;
1.2 有权获得中证认证的公开文件,就认证事宜向中证认证提出询问,并得到客观答复;
1.3 有权了解中证认证的初次审核、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程序及相关的要求;
1.4 至少在认证审核前一个月提供认证申请书、相关手册、程序文件(或成文信息);
1.5 在认证审核前应提供至少三个月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
1.6 为进行认证审核做出全部必要的安排,包括文件审核,所有公司体系运行的区域的进入、记录、查阅和人员访问。这些安排也适用于监督审核、再认证/综合评议和解决投诉;
1.7 有权要求中证认证保证未经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技术、经营秘密,并在现场审核过程中有权提出必要的保密要求。
1.8 有权按照国家认证制度及中证认证的要求,正确使用和宣传认证证书和标志;
1.9 有权了解中证认证的申诉/投诉程序以及对中证认证的投诉/申诉,包括越级投诉/申诉;
1.10 有权获得中证认证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参与中证认证组织的有关管理性会议、培训和研讨活动;
2 认证申请方、获证组织的义务
2.1 承诺并始终遵守我国认证制度、相关准则和其他要求;
2.2 为认证审核和资格保持提供必要的信息,为进行审核做出全部必要的安排,包括为进行审核、监督、再认证和解决投诉而准备待审查的文件(包括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必要的监测报告)、提供记录和准备相应的人员,提供并确保相关管理体系及产品涉及的所有区域的进入(需要时,需事先商定禁入场所),为可能发生的接受国家抽检/见证(认可评审员)/验证(实习审核员)做出必要的安排;
2.3 履行合同,按时交纳规定的费用;
2.4 维护共同利益和声誉,对中证认证有关人员活动经历给予证实;
2.5 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使认证机构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2.6 获证客户在认可标识的使用过程中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获得认证的特性管理体系、产品进行了批准。
2.7 不允许在引用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暗示认证机构对产品(包括服务) 或过程进行了认证;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
2.8 在传播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认证状态时,应符合认证机构的要求;不做出或不允许有关于其认证资格的误导性说明;不以或不允许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2.9 在认证被暂停或撤消时,按照认证机构的指令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并按认证机构的要求交回所有的认证文件;
2.10 当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2.11 当组织的组织结构、主要负责人、主要设备设施、体系覆盖范围内产品、经营活动、环境、安全设施、体系文件等与体系运行有关方面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与中证认证沟通;
2.12 接受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
2.13 组织有责任按要求定期向中证认证报告体系运行的相关信息;(法律地位、 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 策和技术人员)变更的信息;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有关产品、工艺、 环境变化的信息;有关周围发生的重大疫情的信息;消费者投诉等情况;其他重要信息;